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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纪检监察机关受理哪些检举、控告和申诉问题?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群众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行政行为的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或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行政处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其他一些涉及党纪、政纪、党风的问题。

    二、各级纪检监察信访部门有权直接处理检举、控告和申诉范围是哪些?
    纪检监察信访部门处理检举、控告和申诉遵循“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纪委、监察局或纪工委、纪检组、监察室负责处理。未设立纪委、监察局或纪工委、纪检组、监察室的,由相应的党委或党工委、党组负责处理。该由哪一级处理的问题就由哪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不得置之不理或敷衍塞责。具体权限为:
    地市级纪检监察机关,有权直接处理反映县处级领导干部或享受县处级待遇干部的检举、控告和申诉;县(市)区级纪检监察机关,有权直接处理反映乡科级领导干部或享受乡科级待遇干部的检举、控告和申诉;乡镇级纪检监察机关,有权直接处理反映一般干部的检举、控告和申诉。
    属于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直接处理范围的重大违纪问题的检举、控告或申诉,必要时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可以直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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